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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司法若无底线,人间地狱何异?

理强 草原法治 2022-12-31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报道)


最近关注到有关媒体对包头王永明案的报道,了解到办案机关对重病缠身、濒临死亡的当事人王永明强制羁押,在看守所拒绝收押的情况下强行将其转移到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指定医院,以治疗之名行非法羁押之实。


不仅如此,办案机关还将王永明全家均办成嫌疑人,强行拘留,唯有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因正在哺乳八个月的婴儿而取保在外。可怜的一家人,在权力的桎棝之下,看着至亲的亲人在眼前逐渐离去,心中的无力感无以复加,整个世界可能都是黑的。

在部分自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之下,事件持续发酵,处于风口浪尖的包头有司终于出来回应了。据澎湃新闻视频报道,包头市委宣传部人员称:

一、该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不是小的、情节非常恶劣的、很明确的案子。王某明是主犯。”

二、这个案子的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最后判决等决定权都在自治区。

三、中央扫黑除恶政策有明确的要求,涉案人员病的再重,也不得异地救治。

包头宣传部的回应不仅让包头司法机关,也是让内蒙司法机关斯文扫地,简短的回应,里面的信息量很大。无论如何,作为官方的回应,绝不应该如此堂而皇之承认其正在违反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该回应承认包头有司违反了无罪推定之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庭审尚未开始,但宣传部人员却已对外宣布王永明行为已经明确定罪。

其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实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案目前是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负责管辖,然而该宣传部人员却宣称“决定权都在自治区”。

最后,关于打黑除恶政策对于有治疗需要的人员,即使再重也不得异地救治。笔者不知道该政策来源在哪?就算真有如此政策,难道政策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王永明案,包头有司可以把“法治”当作遮羞布一把扯开、最后一点斯文都不要了吗?


世界范围内将人权保障与对生命的尊重被写入有关国际公约,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普世价值。我国在2004年就将人权保障写进了宪法,作为基本的宪法性原则。在其他的部门法律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也都围绕着该原则进行细化和规定,无一不体现着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

但是此次,包头司法机关的吃相之难看,令人大吃一惊。一味蠢、一味蛮、一味狠,其针对王永明案件的做法,不断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再一次颠覆人们对司法机关和法治权威的印象。

刑事司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底线,应该严格坚持其底线特征,坚持其谦抑性。在王永明案中,具体体现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该在符合底线原则之上采取适宜的措施,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对于采取人身羁押性措施,必须遵循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前提,否则不应采取人身羁押之强制措施。王永明,一个濒临死亡之人,何来社会危害性之说?

古有株连之说,对于已经建立现代法治体系的当下,株连不符合法治文明已经成为常识。在王永明一案中,究竟是什么案情导致王永明一家四口均被株连?张军检察长不是说宁失不经,不伤无辜,亲亲得相首匿吗?

有媒体说,对于王永明一案,当地有权力干预,大小三长已经开过会了,早已定性,要办成一个铁案。

在一个滑稽的社会,什么是铁案?呼格吉勒图案是不是铁案?聂树斌案是不是铁案?当人已经永远离开这个世界之后,才对着他们的亡灵告诉他们,曾经的铁案不过是个冤案而已,怎能如此轻描淡写!

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居中审判,独立审判,对于王永明一案,何必如此迫不急待,把独立审判原则抛之脑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何在?监察委的监督调查职责何在?

王永明生命悬于一线,危在旦夕,却只有自媒体在持续关注,我们由此可以窥得一线。但如此之关注,仍未让包头司法机关有一线松动,似乎不把王永明从人世间彻底抹除誓不罢休。不禁令人浮想联翩,包头有司最终目的为何?王永明的死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以至于他们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触犯众怒?

我相信,雪花多了,雪崩的机率也就大了,冥冥之中,谁作恶,自有上天在看。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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